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马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农商银行南马支行与被告***于2019年2月15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

二、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3149.73元(截止到2021年1月8日)和2021年1月9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708333‰上浮50%计算)。

三、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律师费4200元。

四、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29
发布日期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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