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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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创客互动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中堂新童妇幼用品店 高碑店市泗庄丁俊箱包加工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莞市中堂新童妇幼用品店(经营者:***)、高碑店市泗庄丁俊箱包加工厂(经营者:***)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北京创客互动科技有限公司《猪小屁》系列美术作品著作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东莞市中堂新童妇幼用品店(经营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创客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4000元; 三、被告高碑店市泗庄丁俊箱包加工厂(经营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创客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22000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创客互动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被告东莞市中堂新童妇幼用品店(经营者:***)负担187元,由高碑店市泗庄丁俊箱包加工厂(经营者:***)负担10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24 |
发布日期 | 2021-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