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投资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长沙市江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永鑫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伙投资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湖南永鑫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欠款2000000元及利息(其中1000000元本金自2017年7月5日开始计算,500000元本金自2017年7月13日开始计算,200000元本金自2017年7月22日开始计算,100000元本金自2017年7月31日开始计算,200000元本金自2017年11月15日开始计算,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长沙市江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湖南永鑫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8624元,减半收取1931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4312元,由被告***、长沙市江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7 |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