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意谱电动系统有限公司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苏州百狮腾电气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湖南意谱电动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苏州百狮腾电气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653782元;

二、被告湖南意谱电动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苏州百狮腾电气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人民币1653782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3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苏州百狮腾电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89元,由原告苏州百狮腾电气有限公司负担47元(已交纳),由被告湖南意谱电动系统有限公司负担984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3
发布日期 2020-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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