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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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2020)黑0184民初227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撤销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2020)黑0184民初2278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秀杰偿还借款本金272,100元及利息(自2018年7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其中以149,7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以122,4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537元,由***、***负担2,652元,由***负担1,88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074元,由***、***负担5,304元,由***负担3,77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5-24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