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栾川永轩商贸有限公司 栾川县亚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案号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案号 (2020)豫0324民初1235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2020年7月**日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诉讼地位 原告 栾川县财政局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办公室,住***。 法定代表人:原鹏鸽,系该单位科长。 委托代理人:张耕硕,该局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邵亚楠,系该局员工。 被告 被告:栾川永轩商贸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国辉,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栾川县亚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立峰,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栾川永轩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0万元及利息(以130万元为本金,期内利息按月息1%计算,逾期利息按1.3%计算至履行之日,截止2020年6月27日暂计为1616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栾川县亚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 答辩 意见 被告栾川永轩商贸有限公司、栾川县亚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认定事实 栾川永轩商贸有限公司与栾川县财政局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办公室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栾川永轩商贸有限公司借款数额为130万元,借款时间为2017年6月9日至2018年6月8日,月借款使用费率为1%,逾期借款部分,在借款使用费的基础上加收30%的违约金。同日栾川县亚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栾川县财政局技改资金管理办公室签订偿还借款担保书,约定:“如借款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归还借款本费及相关费用和其他应付款项等,无论何种原因,担保人保证承担借款人所欠你单位在本担保项下的本费、相关费用、其他应付款等”。2019年5月,栾川永轩商贸有限公司偿还40万元,其中偿还本金10万元,偿还利息30万元。 裁判理由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体现。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偿还借款担保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合同。对于原告栾川县财政局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办公室要求被告栾川永轩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30万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利息部分未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栾川永轩商贸有限公司偿还的40万元应先按照约定抵扣本金和利息。原告与被告栾川县亚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偿还借款保证书中关于保证责任的约定为一般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被告栾川县亚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保证期间为2018年6月9日至2018年12月8日。原告未在保证期间内提起诉讼,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栾川县亚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主文 一、被告栾川永轩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栾川县财政局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办公室偿还借款12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息1.3%自2019年6月8日计算至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栾川县财政局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办公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负担 案件受理费8980元,由被告栾川永轩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先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返还)。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 组织 审判员姜伊兵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上官文豪 |
裁判日期 | 2020-09-23 |
发布日期 | 2021-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