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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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9500元及利息(以1995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日起按月息2494元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扣除已付利息9000元); 二、被告***、***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有权就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淮安市盱眙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担保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内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缴费账号:62×××56,***缴费账号:62×××49,***缴费账号:62×××31)。 |
裁判日期 | 2021-06-08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