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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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曲周县腾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曲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曲周县腾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工资21,124元; 二、被告***、***在被告曲周县腾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支付原告工资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8.0元,由被告曲周县腾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8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