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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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县支行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吉0122执817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欢保险纠纷执行一案,农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122民初28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于欢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农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122民初284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于欢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农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122民初284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
裁判日期 | 2021-06-29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