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发布于:2020-03-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新化县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执行结案

通知书

(2020)湘1322执373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新化县。

法定代表人:李谟放,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万华,该行法律事务部总经理。

被执行人吴次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被执行人刘淑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你们双方于2020年3月12日履行了(2017)湘1322民341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该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执行员 :龚杰文

审批人:邹人献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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