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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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化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新化县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执行结案 通知书 (2020)湘1322执373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新化县。 法定代表人:李谟放,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万华,该行法律事务部总经理。 被执行人吴次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被执行人刘淑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你们双方于2020年3月12日履行了(2017)湘1322民341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该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执行员 :龚杰文 审批人:邹人献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