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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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蓝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向原告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向原告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2017年3月28日至2018年7月8日按月利率7.8‰计算,2018年7月9日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0.14‰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0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07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