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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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购买汇票的退还款206640元及利息损失;其中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为:以未退还的206640元作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20年11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退回完毕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负担241元,被告***负担21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4-14 |
发布日期 | 2021-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