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湖南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93000元,利息195267.49元(利息暂计至2019年8月16日,期后利息以3332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318元,财产保全费3779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4657元,由原告***、***负担635元,被告湖南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40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收款单位: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1×××81。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
| 裁判日期 | 2020-01-16 |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