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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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峨眉山金威利运动用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人格权案件执行 |
法院 |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川1181执532号 朱小刚、何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2020)川1181民初27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14日受理朱小刚申请执行何伟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人身损害赔偿费用6150.4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本案执行费50元。 执行中,本院依职权扣划被执行人网络资金3888.22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2347.30元并缴纳本案执行费5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6235.52元(含人身损害赔偿费用6150.49元,迟延履行期间的额债务利息85.0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现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
裁判日期 | 2021-05-18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