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6-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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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人格权案件执行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川1181执532号

朱小刚、何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2020)川1181民初27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14日受理朱小刚申请执行何伟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人身损害赔偿费用6150.4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本案执行费50元。

执行中,本院依职权扣划被执行人网络资金3888.22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2347.30元并缴纳本案执行费5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6235.52元(含人身损害赔偿费用6150.49元,迟延履行期间的额债务利息85.0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现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裁判日期 2021-05-18
发布日期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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