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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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马尔康嘉绒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2020)川0180民初1814号民事判决; 二、马尔康嘉绒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马秀芳845224.55元; 三、驳回***、***、马秀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815元,由马尔康嘉绒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500元,***、***、马秀芳负担231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338元,由马尔康嘉绒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000元,***、***、马秀芳负担33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6-15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