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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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阳市滨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简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简阳市滨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滨海佳苑小区公告栏或公共区域张贴公布自2017年12月25日起至2021年5月18日的电梯维保合同,公布时间为十五日; 二、被告简阳市滨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提供自2017年12月25日起至2021年5月18日物业费收支的会计明细账目供原告***、***查阅; 三、被告简阳市滨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开具截至2021年5月18日已交纳的装修建渣费、装修管理费、增压费、物业服务费、卫生费的增值税发票;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简阳市滨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5元,由原告***、***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5-29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