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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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湘潭天时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 湖南省高速公路物资经营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湘潭天时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湖南省高速公路物资经营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173.463478万元; 二、限被告湘潭天时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湖南省高速公路物资经营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17年1月25日的利息12万元及以欠付的货款本金173.46347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自2017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款项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三、驳回原告湖南省高速公路物资经营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37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5372元,由原告湖南省高速公路物资经营开发有限公司承担5372元,被告湘潭天时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2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10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