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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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辽宁中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辽宁中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2019年6月11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 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此款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08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