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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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偿付欠款本金26633.12元及利息、违约金(截至2021年1月4日,利息5383.46元、违约金3154.44元,自2021年1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 二、若被告***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有权就被告抵押的号牌为苏G7××××的车辆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8 |
发布日期 | 2021-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