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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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依法确认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7年8月30日签订的《【新易贷-乐享贷】消费金融贷款抵押申请和使用合约》于2021年5月15日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5240.59元、利息及滞纳金(截至2021年2月26日,利息及滞纳金为6780.13元;以75240.59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和律师费2257元; 三、被告***、***不履行债务时,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所有的位于连云港市海州区(原新浦区)通灌南路369号九龙城市乐园xx室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1-06-09 |
发布日期 | 2021-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