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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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周口永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口永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款89582.18元及利息(自2018年11月16日起,以89582.1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39.5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17 |
发布日期 | 2021-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