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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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5400元,利息554.41元,应收费用1917.02元,共计7871.43元;(自2017年11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透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的日利率万分之五执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6-29 |
发布日期 | 2021-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