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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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黄骅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津C×××××号车所投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115385.87元,以上款项打入原告***6228481846216361068号农行滨州支行账户;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9.41元,由原告***承担485.55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支公司承担1303.86元(限判决生效之日交至黄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黄骅支行,户名:黄骅市人民法院,账号:04×××23)。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