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星展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新乡市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新乡市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河南星展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货款544770.1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20年1月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544770.1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河南星展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新乡市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60元,保全费3550元,共计13410元,由新乡市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15 |
| 发布日期 | 2021-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