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超华劳务有限公司 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 陕西金叶万润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超华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9626170.36元及利息(以9626170.36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陕西超华劳务有限公司保证金50万元及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陕西超华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372元、鉴定费20万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5372元(原告陕西超华劳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现由原告陕西超华劳务有限公司负担6325元,被告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负担289047元,被告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负担部分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原告陕西超华劳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29 |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