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焦作市千春雪食品有限公司 孟州市三英禽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孟州市三英禽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焦作市千春雪食品有限公司615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8元,减半收取为669元,由被告孟州市三英禽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5-20 |
| 发布日期 | 2021-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