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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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变更本院2021年3月12日作出的(2021)内0622执434号执行裁定为:被执行人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内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返还于2016年9月8日扣划***在中国建设银行鄂托克旗支行2490元;于2016年9月9日划拨***在中国邮政银行银川市金凤区支行存款1439555元及孳息;于2016年9月21日划拨***在中国工商银行鄂托克乌江都西支行存款90421元、2536元及其孳息;共计1554002元及孳息的一半777001元及其孳息(孳息计算方法:划拨之日的金额按人民银行同期同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和从2019年8月20日按每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裁判日期 | 2021-04-23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