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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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宁夏腾飞金穗实业有限公司 银川福茂园商贸有限公司 银川颐中商贸有限公司 宁夏中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永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永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剩余借款本金265万元,利息1493346.17元(利息暂算至2020年11月4日,其后的利息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宁夏腾飞金穗实业有限公司、银川福茂园商贸有限公司、***、***、银川颐中商贸有限公司、***、***、宁夏中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宁夏腾飞金穗实业有限公司、银川福茂园商贸有限公司、***、***、银川颐中商贸有限公司、***、***、宁夏中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946元,减半收取计19973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宁夏腾飞金穗实业有限公司、银川福茂园商贸有限公司、***、***、银川颐中商贸有限公司、***、***、宁夏中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30 |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