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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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日照福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易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应收账款本金488000元; 二、被告日照福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易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利息(以488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被告中恒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告日照福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承担的上述债务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应收账款本息范围内向原告山东易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承担反转让责任; 四、被告中恒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易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488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 五、被告中恒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易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1986元; 六、被告***、***对被告日照福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77元,财产保全费3370元,由被告日照福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恒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09 |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