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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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新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新支行与被告***、***于2018年7月25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565008.96元及利息(计至2021年3月29日,利息为18618.98元,从2021年3月30日起的利息按照《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贷款还清之日)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新支行; 三、确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新支行与被告***、***的抵押关系合法有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新支行对被告***、***所有的位于清远市清新区×××××××××××××××××××××××产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818元,保全费3438.14元,合计8256.14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新支行已预交8256.14元,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11 |
发布日期 | 2021-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