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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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佛山市广源铝业有限公司 清远市亿佰嘉家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清远市亿佰嘉家具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广源铝业有限公司赔偿因不能付款提货导致铝型材报废的加工费损失94564.55元及其逾期付款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从2021年4月23日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并以本判决生效之次日为原告佛山市广源铝业有限公司处理报废的17.56244吨铝型材的时间点,以该日十二点“世铝网”(网页https:∥market.cnal.com)公布的废铝(混合型材铝)价格作为处理案涉报废的依据。佛山市广源铝业有限公司家具材料购进价13720元/吨、门窗材料购进价13870元/吨与处理材料之间的差价为正数时由清远市亿佰嘉家具有限公司赔偿差价部分。差价为负数是,该差价用以扣减清远市亿佰嘉家具有限公司应支付的加工费损失; 二、被告清远市亿佰嘉家具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广源铝业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1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084元,由被告清远市亿佰嘉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5-27 |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