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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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425.6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6元,减半收取253元,由原告***负担195元,由被告渑池县曹端小学负担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二年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则视为放弃权利。 |
裁判日期 | 2021-03-29 |
发布日期 | 2021-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