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1202民初5031号

原告:三门峡市约绘吧婚庆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朱昕爱,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三门峡市约绘吧婚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约绘吧婚庆公司)与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约绘吧婚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昕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约绘吧婚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剩余服务费349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23日,***来我公司报名征婚并签署合同。我连夜查询登记人员资料库,并把张娇介绍给***认识。经过反复做工作,二人终于走上婚姻。按照合同约定,双方在结婚后1个月内,需要交纳婚姻成功介绍费3998元。但是***一再推脱,经多次催要劝说,只交纳了500元,剩余的3498元一直推诿不付,故诉至法院。

被告***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月23日,被告***(甲方)与原告约绘吧婚庆公司(乙方)签订《婚姻介绍服务合同》1份,***交纳金尊卡服务费599元。双方在该合同中约定:“1.受甲方所托,乙方为甲方提供婚姻介绍服务,甲方填写本人实际情况,实现会员制。乙方为甲方提供联系方式以及对个别老人进行陪同服务,并交代注意事项。甲方和征婚对象相互约定白天时间、地点;甲方在双方见面后及时和乙方交流进展,乙方进行分析指导;乙方免费提供心理咨询和婚恋法律咨询。2.合同有效期自2019年1月23日起。3.金尊卡服务费599元,包含:100元档案费,499元介绍费介绍四位心仪对象;200元介绍费介绍一位心仪对象。可以酌情多介绍,两人正式交往,确定恋爱关系之后,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乙方停止向甲方提供介绍服务。如恋爱未成功,向乙方申请继续服务。4.甲方婚姻介绍成功费需交3998元(男女各1999元,由甲方结婚登记后一次性支付)。5.婚姻介绍成功费定金0元,未介绍成功退还定金”。***在甜蜜蜜约会吧办理登记,填写登记表,备注初三去长洲。张姣同样在甜蜜蜜约会吧办理登记,填写登记表。

原告约绘吧婚庆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昕爱认可2020年1月张姣父亲代为支付500元。

原告约绘吧婚庆公司提供朱昕爱与被告***于2019年2月6日的通话录音,该录音中,朱昕爱与***就2019年2月7日***、张姣订婚事宜进行交谈,***承诺给约绘吧婚庆公司工作人员包红包。

另查明,2021年1月11日,本院工作人员通过电话与***取得联系,***称其并不知道需要支付婚姻介绍成功费,且其与妻子张姣在约绘吧婚庆公司登记前已经认识,约绘吧婚庆公司并没有给其提供任何实质服务。2021年2月4日,本院工作人员再次与***取得联系,其称与张姣于2020年4月登记结婚。

本院认为,服务合同是指服务提供者与服务接受者就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协议。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协议系婚姻介绍服务协议,该类型合同系婚姻介绍受托人为促成委托人顺利建立婚恋关系提供相关信息等的媒介服务。该媒介服务包含在《婚姻介绍服务合同》金尊卡服务费599元涵盖的项目中。原告约绘吧婚庆公司提交的录音等证据,仅能证明原告约绘吧婚庆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即与被告***交流,并进行分析指导。

关于该合同中“甲方婚姻介绍成功费需交3998元(男女各1999元,由甲方结婚登记后一次性支付)”条款是否具备法律效力问题。本案中的婚姻介绍成功费条款系附条件条款,婚姻顺利登记则需要支付成功费,未进行婚姻登记则无需交纳。婚姻介绍服务具有人身性质,是否进行结婚登记,系婚恋双方的自由意志。婚介公司主要提供服务是媒介服务,其是否提供服务或是提供何种质量服务并非能够决定他人是否办理结婚登记的先决条件。同样,是否办理结婚登记也并非是衡量婚介公司是否提供服务和何种质量服务的最终标准。该条款也系格式条款,且其内容不合理的加重了被告***的义务,也并没有特别标注,该条款应属无效。因被告***已经支付相关会员费,原告约绘吧婚庆公司要求其支付剩余的服务费3498元,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缺席)如下:

驳回原告三门峡市约绘吧婚庆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三门峡市约绘吧婚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马军亚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倩

裁判日期 2021-02-22
发布日期 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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