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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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承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承德承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丽景装饰装潢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承德承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德承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丽景装饰装潢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双滦区卓运电脑销售部款项共计人民币15168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15168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6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时止,按2021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33.60元,减半收取计1666.80元,由被告承德承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德承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丽景装饰装潢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25 |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