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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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韶关市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2018年1月起至2020年2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共计人民币1072.5元及逾期支付期间的违约金[其中至2019年8月19日的违约金为26.77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0%)计算]给原告韶关市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2018年1月起至2020年2月期间的公摊水电费共计人民币78元给原告韶关市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韶关市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4 |
发布日期 | 2021-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