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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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代偿款133922.34元及违约金(自2020年3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利率0.06%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保险费1771.82元; 三、被告***对上述确定的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07元,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负担107元,被告***、***负担1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2 |
发布日期 | 2021-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