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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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亳州市红森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亳州华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亳州华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亳州市红森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款10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020年10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15.4%)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亳州华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亳州市红森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款10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020年1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15.4%)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亳州华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亳州市红森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款10188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020年12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15.4%)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亳州市红森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28元,减半收取2914元,由被告亳州华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2030元,由被告亳州华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5-21 |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