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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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漯河博建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漯河博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67121.91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12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工程价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漯河博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鉴定费12000元。 三、被告***与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180元,保全费2330元,共计7510元,由被告漯河博建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及***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九份,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裁判日期 | 2020-12-10 |
发布日期 | 2021-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