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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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支付保险理赔金26914.39元。 如未按照上述指定期间履行判决确定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0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6-15 |
发布日期 | 2021-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