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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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204596.51元(其中本金161874.52元、利息30384.32元、滞纳金12337.67元),并以161874.52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6.5%计算利息、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 二、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对被告***名下位于盘锦市兴隆台区房屋在本判决第一项范围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4172.49元,保全费1488.12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5 |
发布日期 | 2021-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