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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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中宇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 山西朔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西朔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朔州市中宇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货款156770元和利息13110.76元(以货款156770元为基数,年利率按3.85%计算,从2018年10月31日起至2021年1月2日止);2021年1月2日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3.85%计算至货款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9元(朔州市中宇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山西朔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30 |
发布日期 | 2021-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