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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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 阳泉市第三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26218.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交通费2500元、护理费31840元,以上共计72558.8元。 二、被告***应赔偿原告剩余医疗费33297.1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600元、营养费113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507元、鉴定费及鉴定检查费1639.5元、复印费6.9元,以上共计69350.54元,核减被告***已垫付的37828.5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31522.0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9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02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