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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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抚顺泰和煤炭开发有限公司 抚顺市红帆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辽0422执43号 秦海军: 你与抚顺市红帆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3月30日作出的(2020)辽0422民初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1月0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1月05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给付申请人抚顺市红帆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货款3.1783万元及逾期加倍支付的利息; (2)负担案件受理费347元及申请执行费382元。 开户行名称:抚顺新宾抚银村镇银行 账户:8301200001600000484002227 开户行行号:320224200141 二零二一年一月八日 |
裁判日期 | 2021-01-08 |
发布日期 | 2021-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