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
重庆集诚汽车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
重庆市众德森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限被告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重庆集诚汽车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市众德森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60万元以及以票据款6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从2019年3月12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利息。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被告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重庆集诚汽车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2-07
发布日期 2020-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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