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1166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0‰,自2020年1月4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未履行上述第一判项债务时,原告***有权对被告***、***抵押的位于鹤壁市淇滨区华夏南路正阳广场1号楼2层A275户[不动产权证号:豫(2019)鹤壁市不动产权第0000023号]房屋在100000元范围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34元,减半收取126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30
发布日期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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