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鸡西德立重工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内蒙古博路天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内蒙古博路天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支付原告鸡西德立重工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工程价款720000元; 二、驳回原告鸡西德立重工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内蒙古博路天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鉴定费110000元(反诉原告已支付),由反诉原告内蒙古博路天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5132元,由反诉被告鸡西德立重工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负担44868元。 本诉案件受理费13160元(本诉原告已预交),由本诉原告鸡西德立重工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负担5368元,由本诉被告内蒙古博路天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79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750元(反诉原告已预交),由反诉原告内蒙古博路天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