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2020)辽0905民再4号民事判决。

二、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停止对拆迁补偿费中属于上诉人***部分的355006.57元的执行;

三、拆迁补偿费中属于上诉人***部分的355006.57元归上诉人***所有。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6625元,均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6-21
发布日期 202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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