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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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2020)辽0905民再4号民事判决。 二、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停止对拆迁补偿费中属于上诉人***部分的355006.57元的执行; 三、拆迁补偿费中属于上诉人***部分的355006.57元归上诉人***所有。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6625元,均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6-21 |
发布日期 | 2021-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