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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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漪汾街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法院 |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代偿款123096.61元,并自2019年5月10日起以123096.6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违约金至代偿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未付保费8735.64元(即2183.91元/期×6期-4367.82元)。 三、被告***对上述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56元,减半收取242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7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