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烟台诚翔建材有限公司
威海乔日建筑设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威海乔日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烟台诚翔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89778.59元及利息(以489778.59元为本金,自2019年5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489778.59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11.5元、财产保全费3270元,由被告威海乔日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20
发布日期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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