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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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巢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皖0181执2211号 蒋雪平、何冰心: 你们与杨吉林、张维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01民终20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吉林、张维英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们履行下列义务: 一、给付申请执行人杨吉林、张维英借款本金44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20年5月2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 二、负担执行费560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巢湖支行.账户名称:巢湖市人民法院. 账号:×××3. 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五日联系电话:0551-8217××××本院地址:安徽省巢湖市健康东路 附录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7-02 |